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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 聯 網 ── 我 看 香 港 新 聞 組 之 混 亂

勒 伊 亞 的 燒 烤 藝 術 ﹝02-01-1999﹞

前 言

    很 多 上 新 聞 組 討 論 的 網 友 , 都 希 望 在 參 與 新 聞 組 討 論 的 過 程 中 , 對 自 己 有 所 得 著 , 希 望 可 以 看 到 高 質 素 的 文 章 , 理 性 的 討 論 , 有 秩 序 的 討 論 環 境 。 雖 然 他 們 都 會 有 以 上 類 似 的 想 法 , 可 惜 , 在 香 港 的 大 部 分 新 聞 組 上 的 情 況 , 都 事 與 他 們 之 願 違 , 導 致 這 種 情 形 原 因 , 不 礙 乎 互 聯 網 由 以 前 學 府 內 大 學 生 、 教 授 的 玩 意 , 變 成 大 眾 化 的 玩 意 , 越 來 越 多 人 上 網 , 自 然 使 網 絡 的 環 境 變 得 良 莠 不 齊 。 但 今 天 小 弟 主 要 想 講 的 , 是 另 一 個 原 因 ── 大 部 分 人 缺 乏 正 確 的 思 考 方 法 訓 練 , 因 此 其 實 他 們 根 本 不 知 道 甚 麼 是 理 性 的 討 論 , 他 們 一 方 面 高 呼 要 理 性 討 論 , 不 要 罵 戰 , 不 要 人 身 攻 擊 , 不 要 亂 扣 帽 子 等 等 , 一 大 堆 的 名 詞 , 他 們 可 以 琅 琅 上 口 , 其 實 有 幾 多 人 , 清 楚 知 道 自 己 究 竟 在 說 甚 麼 ?
    小 弟 參 與 新 聞 組 討 論 接 近 四 年 , 所 討 論 過 的 題 目 無 數 , 亦 是 幾 次 新 聞 組 上 大 型 ﹝ 過 百 篇 回 覆 的 題 目 ﹞ 討 論 的 主 要 參 與 者 。 小 弟 特 別 撰 寫 《 勒 伊 亞 的 燒 烤 藝 術 》 一 文 ﹝ 註 一 ﹞ , 講 解 何 謂 適 合 新 聞 組 上 的 理 性 討 論 。 這 些 技 巧 , 小 弟 早 已 知 道 , 也 實 在 沒 有 必 然 的 需 要 小 弟 去 告 訴 其 他 人 , 小 弟 不 做 , 對 自 己 完 全 沒 有 甚 麼 之 損 失 ; 但 小 弟 願 意 浪 費 少 許 時 間 , 撰 寫 本 文 , 讓 其 他 人 有 所 得 著 。 ﹝ 註 : 小 弟 保 留 對 本 文 之 一 切 版 權 , 但 歡 迎 作 非 商 業 性 轉 載 , 但 請 註 明 原 作 者 之 名 字 及 電 郵 , 除 錯 別 字 外 , 請 不 要 刪 改 。 ﹞

1. 甚 麼 是 理 性 的 討 論 ?

    首 先 討 論 就 是 兩 個 人 或 以 上 的 談 話 , 它 有 別 於 平 日 的 閒 聊 。 討 論 是 指 人 們 從 對 話 中 , 對 某 件 事 達 到 一 個 結 論 或 共 識 , 或 者 尋 求 / 趨 向 一 個 結 論 或 共 識 。 凡 人 經 過 理 性 的 思 考 , 向 參 與 討 論 的 其 他 人 , 發 出 有 意 思 的 字 詞 句 組 合 , 整 個 過 程 為 之 理 性 的 討 論 。 何 謂 理 性 的 思 考 , 就 是 思 考 者 經 過 觀 察 被 討 論 的 對 象 、 其 事 實 的 之 真 實 情 況 / 根 據 、 邏 輯 的 推 演 , 得 到 出 來 的 結 論 。 在 新 聞 組 上 , 如 何 分 辨 一 個 討 論 , 或 一 個 人 在 討 論 中 發 表 的 意 見 是 理 性 的 ? 因 為 在 新 聞 組 上 , 文 字 是 最 主 要 的 溝 通 媒 體 , 我 們 只 可 以 觀 其 言 , 知 其 想 。 面 對 一 堆 文 字 , 利 用 批 判 思 考 的 方 法 , 對 文 字 進 行 分 析 , 看 看 它 有 沒 有 謬 誤 , 邏 輯 的 推 演 有 沒 有 錯 / 矛 盾 , 再 看 看 文 字 中 , 有 沒 有 提 出 理 據 / 證 據 , 來 定 斷 它 是 否 合 理 , 是 否 理 性 思 考 下 的 產 物 。

2. 理 性 的 討 論 與 罵 戰 的 分 別

    理 性 的 討 論 與 罵 戰 只 有 一 線 之 差 , 不 明 所 以 的 人 , 往 往 將 兩 者 混 淆 。 在 新 聞 組 上 , 常 有 人 以 為 , 你 回 一 篇 文 , 我 又 回 一 篇 , 整 個 題 目 下 , 充 斥 著 你 我 的 文 章 , 就 是 罵 戰 , 這 絕 對 是 錯 誤 的 想 法 。 上 文 已 經 講 到 理 性 討 論 的 特 徵 , 沒 有 這 些 特 徵 的 , 一 定 不 是 理 性 討 論 , 那 是 甚 麼 ? 那 可 以 是 對 談 文 章 ﹝ Chat Post ﹞ 、 那 也 可 以 是 罵 戰 。 罵 戰 其 中 一 個 特 色 , 就 是 不 以 理 性 的 回 應 去 批 評 、 擊 倒 別 人 的 言 論 。 可 以 是 利 用 人 身 攻 擊 批 評 別 人 , 扯 遠 話 題 ; 或 去 利 用 人 身 攻 擊 , 去 貶 低 別 人 的 言 論 價 值 ﹝ 訴 諸 人 身 攻 擊 的 謬 誤 Argumentum ad Hominem ﹞ 。

3. 理 性 的 討 論 中 克 敵 制 勝 應 有 的 技 巧 及 戰 略

    對 於 理 性 的 討 論 與 罵 戰 , 另 一 種 人 們 常 有 的 誤 解 , 就 是 以 為 在 討 論 中 , 彼 此 詞 鋒 銳 利 , 針 鋒 相 對 , 咄 咄 逼 人 , 拳 拳 到 肉 , 一 定 是 罵 戰 。 其 實 理 性 討 論 中 , 立 論 一 定 要 清 楚 準 確 , 絕 不 能 含 糊 閃 縮 , 這 使 人 難 於 明 白 你 的 言 論 , 甚 至 誤 解 。 針 對 別 人 的 謬 誤 , 一 定 要 一 針 見 血 , 以 免 跟 對 方 糾 纏 不 清 , 而 外 生 支 節 ; 也 不 能 錯 失 機 會 , 以 免 「 放 虎 歸 山 , 後 患 無 窮 」 。 一 場 精 彩 的 討 論 , 通 常 都 是 詞 鋒 銳 利 , 針 鋒 相 對 , 這 不 單 令 旁 觀 者 看 得 津 津 樂 道 , 而 且 更 可 以 從 中 學 習 。 為 何 小 弟 所 講 的 技 巧 , 似 乎 是 應 用 在 辯 論 上 ? 其 實 有 對 話 下 去 需 要 的 討 論 , 其 實 根 本 是 辯 論 , 有 一 正 一 反 的 主 張 對 衝 著 。 沒 有 的 , 可 以 說 是 達 已 到 共 識 , 或 根 本 只 有 一 種 聲 音 , 所 以 沒 有 討 論 下 的 需 要 。

4. 何 為 人 身 攻 擊 ?

    人 身 攻 擊 指 批 評 一 個 人 的 品 格 、 地 位 、 樣 貌 、 種 族 等 等 。 如 果 這 是 事 實 , 例 如 某 人 壞 事 做 盡 , 我 們 批 評 他 品 格 差 , 當 然 不 是 人 身 攻 擊 。 另 外 , 我 們 可 以 參 考 法 律 上 誹 謗 ﹝ Defamation ﹞ 的 做 法 , 首 先 簡 單 來 說 誹 謗 指 講 他 人 壞 話 , 極 力 誼 詆 譭 他 人 、 損 壞 他 人 聲 譽 , 誹 謗 分 為 文 字 ﹝ Libel ﹞ 及 言 語 ﹝ Slander ﹞ 兩 種 。 新 聞 組 上 的 誹 謗 屬 於 前 者 , 法 律 上 有 五 種 對 文 字 誹 謗 的 答 辯 ﹝ Defence ﹞ 情 況 , 針 對 新 聞 組 , 小 弟 簡 介 其 中 兩 種 : 一 、 真 實 而 可 證 明 ﹝ Truth ﹞ , 二 、 合 理 的 評 論 ﹝ Fair Comment ﹞ 。 以 上 兩 點 , 可 以 不 構 成 誹 謗 。 ﹝ 註 二 ﹞
    至 於 訴 諸 人 身 攻 擊 的 謬 誤 , 跟 人 身 攻 擊 是 不 同 的 。 前 者 是 指 藉 批 評 別 人 的 品 格 、 地 位 、 樣 貌 、 種 族 等 , 當 作 論 據 去 駁 斥 或 支 持 別 人 的 言 論 。

5. 新 聞 組 上 常 見 的 謬 誤 剖 析
    接 下 來 會 剖 析 一 些 新 聞 組 討 論 中 , 一 般 人 常 犯 的 錯 誤 。

5.1 第 尾 情 意 結
    參 與 討 論 的 人 , 常 常 以 為 自 己 是 題 目 中 最 後 一 個 回 應 者 , 自 己 一 定 是 對 的 , 無 人 可 以 再 批 評 否 定 回 應 , 於 是 經 常 出 現 你 一 文 我 一 文 的 情 形 , 務 求 令 對 方 不 再 回 應 為 止 , 將 自 己 當 作 最 後 勝 利 者 。 其 實 別 人 不 回 應 , 就 以 為 自 己 對 , 是 最 後 勝 利 者 , 這 是 犯 了 訴 諸 無 知 的 謬 誤 ﹝ Argumentum ad Ignorantiam ﹞ , 別 人 不 回 應 有 很 多 原 因 , 可 能 他 再 沒 有 時 間 上 網 玩 新 聞 組 、 忘 記 了 此 題 目 等 , 並 不 代 表 自 己 的 論 點 因 沒 有 人 回 應 而 得 到 支 持 , 是 正 確 的 。

5.2 以 禮 欺 人
    參 與 討 論 的 其 中 一 方 , 公 開 表 示 為 不 想 引 起 進 一 步 罵 戰 , 而 不 再 回 應 。 一 般 人 會 立 刻 欣 賞 他 的 風 度 , 其 實 他 們 已 陷 入 了 退 出 者 的 圈 套 而 不 知 。 首 先 , 一 般 人 被 退 出 者 錯 誤 引 導 以 為 整 個 討 論 根 本 是 罵 戰 , 他 的 退 出 是 想 結 束 這 令 人 討 厭 的 罵 戰 , 如 果 其 他 討 論 者 不 罷 休 , 就 會 忽 然 間 變 成 得 勢 不 饒 人 的 討 厭 人 物 。 其 實 分 別 理 性 的 討 論 與 罵 戰 , 上 文 已 經 討 論 過 , 而 上 文 也 提 出 理 性 的 討 論 , 其 實 根 本 是 辯 論 。 辯 論 中 , 評 判 會 否 因 為 其 中 一 方 宣 佈 退 出 , 讚 賞 他 有 禮 待 人 , 判 他 勝 出 ; 反 指 另 一 方 發 表 論 點 , 批 評 別 人 論 據 是 將 退 出 者 越 咬 越 厲 害 ?

5.3 多 數 派 是 勝 利 者
    現 在 不 是 投 票 選 舉 , 多 數 人 傾 向 支 持 的 一 方 , 並 不 代 表 他 的 論 點 是 對 的 , 論 點 對 錯 , 上 文 已 說 過 , 以 有 沒 有 謬 誤 、 邏 輯 的 推 演 、 理 據 等 去 決 定 。 以 前 , 新 聞 組 上 曾 經 有 人 以 不 同 的 名 字 回 應 支 持 自 己 的 文 字 , 來 製 造 假 象 , 使 外 界 以 為 很 多 人 支 持 他 。

5.4 真 理 越 辯 越 明 的 迷 思
    小 弟 不 是 要 說 「 真 理 越 辯 越 明 」 是 錯 的 , 只 不 過 它 是 不 適 合 新 聞 組 的 情 況 。 首 先 新 聞 組 的 討 論 , 都 是 各 執 一 詞 , 死 不 認 錯 , 也 不 承 認 對 方 是 的 , 往 往 只 有 糾 纏 不 清 。 第 二 、 討 論 也 可 以 因 為 其 中 一 方 不 再 回 應 而 無 疾 而 終 , 基 於 5.1 提 過 的 情 況 , 自 己 的 論 點 因 沒 有 人 回 應 並 不 代 表 而 得 到 支 持 , 是 正 確 的 。

5.5 回 得 長 就 是 對 與 好
    新 聞 組 的 討 論 , 文 章 的 長 度 往 往 越 來 越 長 , 長 的 回 應 並 不 代 表 自 己 多 論 據 回 應 , 其 實 可 表 示 自 己 也 不 知 道 想 表 達 甚 麼 , 不 能 夠 三 言 兩 語 , 一 針 見 血 指 出 。 況 且 , 長 的 回 應 往 往 暴 露 自 己 更 多 的 錯 處 , 這 是 兵 家 大 忌 。

5.6 偽 謬 誤 分 析 詞 語 回 應
    有 些 人 往 往 喜 歡 用 一 些 詞 語 來 批 評 別 人 的 錯 處 , 但 其 實 這 些 詞 語 的 真 正 意 思 是 甚 麼 ? 是 否 適 合 如 此 用 ? 他 們 不 會 考 究 。 例 如 小 弟 說 你 的 文 章 犯 了 Ignoratio Elenchi, 倒 不 如 說 出 你 的 錯 處 , 錯 的 原 因 , 這 反 有 說 服 力 , 也 令 對 方 容 易 明 白 。 又 例 如 有 些 人 喜 歡 指 他 人 亂 扣 帽 子 , 其 實 亂 扣 帽 子 在 這 裡 是 甚 麼 意 思 ? 亂 扣 帽 子 源 自 文 革 時 , 知 識 份 子 、 地 主 、 商 人 等 被 人 打 成 走 資 派 、 黑 五 類 , 身 上 掛 上 牌 子 , 頭 戴 尖 帽 , 被 視 為 牛 鬼 蛇 神 , 這 就 是 亂 扣 帽 子 。 是 至 今 日 , 亂 扣 帽 子 被 看 成 一 個 貶 義 詞 , 指 將 不 適 合 的 「 標 籤 」 放 在 別 人 身 上 。

5.7 反 面 教 材 弄 巧 成 拙
    新 聞 組 的 人 往 往 不 懂 得 欣 賞 反 面 教 材 , 亦 不 明 白 使 用 者 的 原 意 , 這 是 因 為 彼 此 只 是 用 文 字 交 流 , 需 要 猜 想 對 方 說 話 的 語 氣 , 而 容 易 產 生 誤 會 。

6. 總 結

    以 上 只 是 以 思 考 方 法 的 角 度 , 向 大 家 介 紹 新 聞 組 上 理 性 討 論 的 方 法 。 小 弟 才 疏 學 淺 , 所 知 也 只 是 皮 毛 , 只 是 希 望 拋 磚 引 玉 , 引 起 各 位 思 考 回 應 。 如 有 錯 漏 , 敬 希 賜 教 , 祈 請 諸 位 多 多 見 諒 。

註 一 : 本 文 題 目 靈 感 自 《 李 天 命 的 思 考 藝 術 》 , 兩 三 年 前 的 港 娛 人 , 喜 歡 稱 此 書 為 「 燒 烤 藝 術 」 , 而 自 問 本 文 未 至 算 是 思 考 藝 術 , 因 此 只 敢 稱 為 《 勒 伊 亞 的 燒 烤 藝 術 》 。

註 二 : 關 於 法 律 部 分 的 簡 介 , 純 屬 參 考 ; 如 有 疑 問 , 請 尋 求 專 業 的 法 律 意 見 。

參 考 書 籍

  1. Shum, C. , General Principles of Hong Kong Law, 2nd Edition., Longman, 1996.
  2. 陳 永 明 , 哲 人 哲 語 , 現 代 教 育 研 究 社 , 1996.
  3. 梁 光 耀 , 思 考 方 法 淺 論 ﹝ 共 十 二 講 ﹞ , 香 港 人 文 哲 學 會 , 1997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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